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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時間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9個月結束前3個月和結束後1個月內編制並披露。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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