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四條,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改變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未經更正或股東大會批準改變用途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