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舉借中長期外債累計金額與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與註冊資本之差以內。
因此,外債限額壹般被稱為“賭差”。
批準證書中的“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果“投資總額”和“出資額”相同,則投資總額等於註冊資本,即不存在“賭差”,不能借外債。
解決辦法是向原審批機關提交申請,修改投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