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公司,壹人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公司;(2)選項B:壹人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股東通常只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只有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情況下,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選項C:壹人公司股東應當壹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因公司法修改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