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在動用保護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護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損失,主動清理資產並實現處置,應當首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只有在不足以彌補或者情況危急時,才能決定動用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