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記賬憑證。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制作余額表,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整理好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編制交接清單,列出應移交的會計資料和物品。有專人負責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辭職或因故暫時不能工作時,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