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批準,任何個人或者單位及其關聯人擅自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成為期貨公司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轉讓股份。在轉讓之前,股權沒有投票權和分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