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首次發行股票辦法》第十七條:發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了完善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參照創業板啟動管理辦法和創業板標準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