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保證書壹直是人們詬病的奇葩。明明是和代理商簽訂的“代理合同”,但也意味著代理商不可信任,要拿出第三方來擔保甚至要蓋公章。我在保險行業待了八九年,還沒搞明白這個奇葩到底幹了什麽。
回到正題,回答問題:從普通保證合同的效力來看,這個東西更多的是壹種震懾,但是如果實際上是用來追責的話,是不可能要求擔保人或者單位對保險業務員的個人故意行為和過失造成的損失進行任何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