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制度〉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壹條公司分支機構未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以自己名義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該分支機構未經公司決議程序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