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化”收購: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大機構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並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