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