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根據上述規定,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如果要重新簽訂,就要在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原來的工齡多少年多少月才算認可。不認可的,應按解除合同對原工齡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