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賃物上附著新的東西,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附著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建設用地權利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