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重整的辦理時間通常為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之日止,其中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申請法院批準重整計劃的時間為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72條規定,重整期間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