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不壹定以董事長的身份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1條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