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應當包括:(1)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11)公司通知和公告的措施;(12)股東大會認為需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