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借款關系,雙方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和利息標準。
3.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利息,應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甲公司可以稅前支付乙公司開具的法定利息票據。
根據財稅[2008]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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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條和第二條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