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降薪是違反勞動法的。公司確因經營不善需要降薪的,需與員工協商達成協議,且應以書面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無故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工單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