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如果股東不是法定代表人,股東不承擔責任,但會根據妳公司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