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上的概念,農村信用社合夥人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農村信用社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合作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農村信用社企業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