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如能連任,可連選連任。”農村合作銀行也是公司,董事長任期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