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我們不能簡單地限制或取消公民代理。
原因是:
1.全社會法治水平有待提高。專業律師在質和量上還不能滿足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需求,而民事訴訟代理人可以彌補部分法律服務的專業性需求,滿足基層群眾對社會法制和經濟生活的基本需求;
2,中國的經濟狀況不太好,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大多數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比較差,很難承擔律師費,國家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範圍和作用還很有限;
3.民事代理壹般是當事人從身邊的人群中選擇比自己更適合參加訴訟的人,對案件的調解、社會矛盾的化解和法制宣傳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4.我們不能否認某些不良公民代理的存在,但也不應該因為某些不良公民代理行為而否定整個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但被壹些人濫用了,應該進壹步完善。
參考資料:
論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公民代理的規範化——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