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適用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和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罪)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