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起訴。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起訴之日起三日內,按照被告人主要隱私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後三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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