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所以刑期超過三個月的就要送進監獄。刑事案件宣判後,具體服刑地點要看刑期。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扣除拘留等期限。
如果還有三個月的刑期,那麽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在監獄服刑,只需要在看守所服刑,因為時間比較短,來回折騰也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還有被判緩刑的罪犯,不需要在監獄服刑,直接去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理就可以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