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