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關於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