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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法官會重視工作和家庭條件的證明嗎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會註重工作和家庭條件的證明。證明對象是指訴訟中必須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最高法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需要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被告人身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被控行為是否由被告實施。被告是無辜的,他行為的動機和目的。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被告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共同被告的關系。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具有不確定性或酌定從輕、從重、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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