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壹核對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起訴書是否收到。如果被告是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應當為他提供翻譯。被告人未滿18周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出庭,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沒有收到起訴書或者十日沒有收到起訴書,就要延期審理。
2.公布案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檢察院起訴的某人涉嫌的犯罪。
3.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4.告知被告他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權、重新質證權和最後陳述權。
5.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休庭。報請院長或總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長應當當庭駁回。
6、宣布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並說明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