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審判準備階段;。
第二,法庭調查階段;
三、舉證和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第四,量刑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壹百九十壹條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第壹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