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有下列影響審理的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