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五十七條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十六條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查閱、摘抄、復制案卷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