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其他任何人,包括被告人本人,都無權觀看、復制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