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是否已經將信函和授權委托書交給法院,或者準備在法庭上提交。
2.重新審查訴訟時效和舉證時限是否有問題。
3.帶上自己的原始證據。不建議律師保留原件,以免丟失。讓當事人對照證據清單核對原件,開庭時攜帶證據原件和當事人身份證。
4、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主張是否與申訴壹致,有無改動或補充說明。
5.有什麽補充證據嗎?如果有,份數應該足夠。
6、證據的證明內容,除證據清單外,是否有補充修改或說明。
7.是否有向法院提交的申請,如調查申請、評估申請、鑒定申請等。如果已經提交,在開庭期間註意法官對申請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