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來源來看,刑事案件的筆錄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也是不合法的。刑事偵查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嚴厲措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最嚴厲的限制,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嚴格泄露,法院判決前是保密的,必須用於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復印偵查筆錄人為有權機關及辯護律師,案外人是沒有權利進行復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該證據,其來源應當是非法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證據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當排予以排除。《關於律師刑事辯護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也有壹些方向性的探討:辯護律師應當依法對經查閱知悉的案件情況予以保密,對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於本案辯護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