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訴訟權利:
(1)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
(3)當事人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4)公訴人和辯護人可以相互辯論。
(5)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6)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