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的形成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等問題,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證據來使用。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不屬於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而詢問筆錄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而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的記錄,雖然筆錄上有當事人的簽字和手印,但是該陳述是對偵查機關的陳述而不是對人民法院的陳述,因此其陳述對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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