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對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不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在偵查起訴階段,無論訊問還是詢問,都要分開進行;在庭審階段,“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法定程序,妳可以“對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在調查結束之前,可以征求辯護律師的意見,此時律師可以“對案件的處理發表意見”。?審查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文章鏈接:刑事訴訟法1相關規定第122條第2款: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2.第壹百五十九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第壹百九十三條第三款: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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