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因此,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會見其家屬。
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如涉及國家安全、恐怖犯罪等。,會見家人可能會有壹定的限制。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或者其他場所的,會見其家屬的時間和方式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移送檢察院後,通常是可以與家屬見面的,但具體見面方式和時間可能有限。辯護人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偵查機關第壹次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控告或者檢舉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