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宣判,最長時間為壹年半以上。拘留壹般是3日,最長30日。檢查機關決定是否逮捕期限是7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是60日,最多可延長150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間是30日,可以延長15日。第壹次補充偵查期限30日,之後的審查起訴時間是30+15日,第二次補充偵查期限30日,之後的審查起訴時間30+15日。法院審理案件時間壹般45日,可以延長30日,退回檢察機關偵查期限30日,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45+30日。所以,從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最後被宣判,最長的訴訟時間是:拘留37+逮捕210+審查起訴45+二次補充偵查及審查起訴150+法院審理75+退回偵查30+法院重新審理75=622天。這還不包括拒不交代真實姓名和發現另有重大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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