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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偵查期結束後會通知誰?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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