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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分析
證據不足的,檢察院不予起訴。如果公安在偵查階段認為證據不足,直接撤案。
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證據不足,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案,重新收集證據或者補充偵查。
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可以直接辦理,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據信,該法第56條可能存在。
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