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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證人做筆錄時,監護人有必要在場嗎?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這種情況下監護人必須在場嗎?不在場如何確定訊問的有效性?個人覺得這個規定還是太籠統了。僅僅“通知”在場的意義何在?言下之意,監護人不在場是合法的。

鑒於對法律的無知,監護人即使在場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我國法律對該制度的規定往往比較模糊,沒有考慮到實踐中的適用。如果詳細規定監護人在這個過程中的權利,是不是更有利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律師可以參與這個過程嗎?如果監護人不能到場,是否可以由其他中立機構的代表代為參與訊問?

換個角度,律師可以參與普通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活動嗎?能否保證只要犯罪嫌疑人需要,律師就能提供相應的幫助?這些都是切實可行的。我們需要更多地為每壹個公民爭取權利,需要每個人都參與進來,這樣我們的法律才能更加完善,法治才能更早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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