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證人:
1,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 (壹)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備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執行檢查、檢驗、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督偵查、監督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證人是否屬於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審查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以及相關筆錄載明的其他材料。因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