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權利和會見、交流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5.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6、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上訴。
7.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期限以外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訴權。
9.依法獨立辯護的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10,拒絕抗辯的權利。辯護律師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