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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經偵大隊叫去問話嚴重嗎?

法律主觀性:

經偵大隊屬於公安機關內設職能部門,傳喚方式與壹般公安機關相同。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傳喚犯罪嫌疑人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可以強制傳喚。需要強制傳喚的,應當填寫信訪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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