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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發回重審辯護意見

法律分析:如果是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發回重審,不能加重刑期;如果是檢察院抗訴,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有可能加重處罰。

1,“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壹項基本原則,是指被告人上訴時,二審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不得重於原審判決。

2.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處罰不得在數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式,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之外增加附加刑;

4.不允許改判更重的刑期,比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並罰案件的量刑;

6.對同壹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不得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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