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壹項基本原則,是指被告人上訴時,二審法院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不得重於原審判決。
2.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處罰不得在數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式,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之外增加附加刑;
4.不允許改判更重的刑期,比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並罰案件的量刑;
6.對同壹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不得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法,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