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並告知其有委托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