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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

法律分析:刑事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如下: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壹)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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